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辆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3、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辆外委检测申请表》原件;
4、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到车管所第一分所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2、受理窗口打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第一分所
地址:石家庄市石获南路(原市车管所院内)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9路车终点下车即到 纪念碑乘38路、114路车终点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85858255
车管业务大厅:1~9号窗口为机动动车档案科业务窗口,办理过户、变更、转籍等业务,10~21、23号窗口为业务受理窗口,22号窗口为违法查询窗口。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第二分所
地址:石家庄市东二环南路189号(东二环与南二环交汇处)
乘车路线:市区乘坐43路、116路、65路、16路到东二环与南二环交汇处
联系电话:85858350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